评分是教师的特权。大学分级制度在目录中有定义。任何偏离该系统必须得到部门,学院院长和副校长和教务长的批准。对学生的评估和学分的授予必须基于专业判断的学术表现,而不是与该表现无关的事项,如道德准则附录-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政策(政策3.3.12A)和平等机会/非歧视声明和政策(政策1.1)所述。
政策所有者:学术参议院
联系方式:教务处(309-438-7018)
修正:0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