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烛、手电筒、丁烷燃烧器和任何其他产生火焰的装置都被认为是“明火装置”。明火装置在使用不当时有发生意外火灾和严重后果的风险。因此,所有大学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都禁止使用任何明火装置。需要使用明火装置的情况可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向环境健康和安全部门提交变更请求进行审查。
该指令的目的是减少潜在的火灾危险,从而减少ISU校园和其他大学拥有或租赁财产的财产和/或生命损失的风险。本指令不是为了限制在受控环境中使用明火装置,如实验室或食品服务,在日常活动中使用明火。符合设施管理热工政策的维护人员或施工人员也不受此指令的约束。
以下情况在本政策下是允许的,不需要事先批准:
环境健康与安全被认为是有管辖权的当局(AHJ),并将负责本指令的管理。本指令遵循国家消防协会(NFPA)指导方针,生命安全代码101/13.7.2 2012版。
环境健康与安全部门应审查所有使用明火装置的请求,并及时批准或拒绝该请求。主办活动的任何团体、组织或个人如希望使用明火装置,应至少在活动前1周与EHS联系,并向消防安全主任提供要求和安全预计划,两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对于特殊事件,只有在实施适当的安全措施时,才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许可。
由于整个校园建筑的火灾/烟雾探测设备具有重大的火灾风险和敏感性,除非事先获得环境健康与安全部门的批准,否则禁止使用蜡烛、灯笼、油灯和其他使用明火或高温的照明设备。严禁在大学建筑内使用丙烷罐作为燃料的明火。希望申请变更指令的个人必须向环境卫生与安全部门提交请求,并包括:
申请人还应了解建筑物火灾警报和/或消防喷水灭火系统,或缺乏该等系统;所有这些都需要包括在活动前的安全预规划中。
员工被发现使用或允许未经授权使用任何明火装置,将发出口头和/或书面通知,要求立即移除该物品。将通知员工的主管,并发出一份不合规通知,以解决安全违规问题。
如果住宿楼的居民和/或工作人员被发现使用任何明火装置,违反了大学住房服务的限制,他们将被要求立即处理该物品,并将该个人提交给房屋部副主任处理违规行为。